你有沒有想過,一筆跨境股息明明走香港公司架構,卻因為中間層設計問題,最後連5%的優惠稅率都拿不到?最近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則再審裁定,就給了很多做跨境投資的朋友當頭棒喝。這起2025年審結的行政案件,至今仍讓稅務圈議論紛紛,值得每位關心稅務合規的朋友仔細看看。
案件背景:香港公司申請股息稅優惠被拒
這起案件的主角是註冊在香港的某某發展有限公司,涉及與山東淄博當地稅務機關的稅款徵繳及行政復議爭議。最終,最高法以(2025)最高法行申4506號行政裁定,駁回了該公司的再審申請,維持原判結果。
簡單來說,某某發展公司主張自己及中間控股公司符合《內地和香港特別行政區關於對所得避免雙重徵稅和防止偷漏稅的安排》中的受益所有人條件,希望能按5%稅率繳納股息預提所得稅。但稅務機關認為其不符合相關要件,決定補徵稅款,雙方因此對簿公堂。
核心爭議:受益所有人身份如何判定?
稅務案件最常見的痛點就在「受益所有人」這個概念上。根據國家稅務總局2018年第9號公告的規定,享受稅收協定待遇必須實質符合多項條件,而非僅看表面股權結構。

不利因素一:資金流向無法完全證明
法院審查發現,從最終受益人到該香港公司的中間層存在第三國(地區)居民,無法直接適用安全港規則。同時,提供的股息分配決定與實際資金流向記錄不匹配,無法證明股息沒有支付給第三國居民。這一點被認定為重要不利因素。
不利因素二:控股公司缺乏實質經營活動
某某控股公司資產負債表顯示長期投資金額極低,幾乎沒有員工,固定資產與管理費用也明顯偏低,與其宣稱的投資控股管理功能嚴重不符。更重要的是,它並未實際承擔相應風險,也沒有利用股息進行實質投資。這些情況都讓法院認為其不具備實質經營活動。
不利因素三:香港稅務處理
該控股公司未就相關股息在香港繳納企業所得稅,這也被視為不利因素之一。
程序爭議與法院最終認定
申請人還對稅務機關的職權、通知書程序及復議決定合法性提出異議。但最高法審查後認為,第二稅務分局具備法定職權,且已給予陳述申辯機會,也按規定層報同意。雖然復議程序中存在部分瑕疵,但並未影響實體權利,因此不構成再審理由。

整體來看,法院強調「實質重於形式」的原則,稅收法定原則下,享受協定待遇必須嚴格符合規定,不能僅以沒有避稅目的就突破紅線。
這起案例給企業的實務啟示
很多人不知道,跨境稅務安排看似簡單,實際上每一個中間層的設計、資金流向的證明、實質經營活動的證據,都可能成為決定成敗的關鍵。我身邊不少做投資的朋友也常提到,現在稅務機關對受益所有人審查越來越細,建議企業在規劃時就要做好充分的資料準備和合規評估。
這則最高法税务案例再次提醒大家,稅務風險管理不能只看表面形式,更要注重實質內容。無論是香港公司還是其他境外架構,在處理股息、股權等所得時,都應該提前咨詢專業意見,確保每一步都站得住腳。
稅務環境不斷變化,唯有持續學習與合規經營,才能在跨境業務中穩健前行。希望這篇文章能幫助你更清楚理解受益所有人相關規定,也為自己的稅務規劃多一份參考。



